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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远程信息服务规范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总则
      为落实北京市政府为市民办重要实事工程,推进北京市农村远程教育信息服务工程,特制定本服务规范。
服务宗旨  服务京郊农村,提高农民素质,致富农民。以先进的农村适用技术和京郊三农问题的热点、焦点、难点知识为服务重点,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引导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组织体系
第一条             北京市农村远程信息服务中心是在市科委和市农委领导下,采用远程方式承担为京郊农民培训教育和信息服务的部门,受市科委、农委委托对各区县分中心的业务进行指导和服务,中心经市科委批准设立在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第二条             北京农村远程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包括:北京农村远程信息服务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北京农村远程信息服务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北京农村远程信息服务乡镇远程站点(以下简称‘远程站点’)。中心站接受北京市科委、农委和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的领导。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件1。
第三条             分中心设立在各区县科委或农委,行政上接受区县科委/农委的领导,技术上接受中心站的指导。同时对远程站点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远程站点设立在各区县乡镇、村、示范园区、农民协会等所在地。行政上接受乡镇科委和农委的领导,技术上接受中心站和分中心的指导。
分中心和远程站点建设
第五条             远程教育分中心和远程站点的建立标准由中心制定,条件保证由北京市科委和农委给予资金支持。中心负责指导建设、验收、并授牌确认。
第六条             分中心和远程站点应具有明确的教育培训任务,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以承担具体培训任务的计划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分中心和远程站点有专职或兼职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工作责任心,热心于培训教育工作和具有相应计算机知识。
第八条             分中心和远程站点具有专门的教室和教学设备(背投/投影/局域网),远程教育及信息服务专机专用。
第九条             分中心和远程站点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在本地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因地理位置或机构调整,需更换接收平台的站点,向中心提出申请(参见附件2),由中心统一安排组织网络平台的重建,不得私自毁坏或挪作它用。
分中心职能
第十一条     分中心要根据本地区的信息需求状况,参照中心的信息服务内容,制定相应的远程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配合中心完成各远程站点的规划与建设,并指导、监督其远程教育及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负责本站点远程教育信息服务内容的定期下载和备份管理,并填写下载记录表备档(参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分中心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和教学设施的作用,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推广、示范与信息咨询等其他工作,每次培训填写相应记录备档(参见附件4、附件7),组织开展对本区县各乡(镇)远程站点的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收集反馈有关本地区农村远程教育的培训素材及有价值的实用推广技术,报中心站点核实后制作、宣传、发布(参见附件5)。
第十五条          负责培训人员的信息反馈、跟踪管理和培训的统计、工作总结,将培训情况及时反映到中心站点。
第十六条          保证网络平台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信息内容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          维护远程教育信息服务工程中心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          配合中心站做好本地区的远程教育信息服务工程的推广和宣传。
第十九条          对本区县各远程站点的职责、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在实施远程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本规范开展远程教育工作的本区县远程站点,要限期落实相关工作;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远程站点,上报主管项目的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消远程教育站点,收回配套设施。
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本区县远程站点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等活动,促进工作开展。
 

远程站点职能
第二十二条   远程站点的组织管理由乡镇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的组织和站点维护工作。中心备案实施业务管理,各站点人员更换时应向中心和分中心报告,以便进行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远程教育分站点应根据本地区农村产业结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保证远程站点网络平台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五条   远程站点依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产业结构、人员基本结构制定适宜的培训内容和工作计划(参见附件6),报中心备案存档。培训计划完成后,写出工作总结向中心和分中心汇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培训人数、人员结构、培训内容、培训建议、现场问题等(参见附件4、附件7)。
第二十六条   远程站点以7日为间隔单位,专人负责定期下载课件内容(因远程卫星数据管理中心每周更新课件内容),并填写下载记录备档(参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地区的培训情况,及时收集、反馈实用技术和培训素材的需求信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北京农村远程信息服务工程中心反馈,以便及时安排相应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维护远程教育信息服务工程中心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地区的远程教育及信息服务工程的宣传、咨询工作。
 

培训对象和内容
第三十条     远程站点的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基层管理干部、科技推广人员、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涉农企业、生产大户、农村知识青年、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对象。
第三十一条    培训内容分为农业类和农村类。农业类内容包括:农业政策法规、WTO与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农业标准化建设、保护地栽培技术、果蔬栽培与贮藏加工技术、特菜种植、特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食用菌栽培技术,名、特、优农副产品的栽培与加工技术等。农村类包括:农村医疗卫生、农村金融、人力资源、素质教育、农村职业技能等大量的实用培训内容。
 

培训目标
第三十二条   每年累计培训人数要达到本乡镇劳动力人口的20%。
第三十三条   培养一批农业实用技术的农民骨干队伍,向普通农户推广、示范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培养一批农产品经纪人,促进和带动当地的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第三十五条                基层乡镇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农村政策法规和产业信息类的培训。
经费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培训教育经费由本地主管科教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每年由市科委和农委评选优秀站点,对优秀站点,颁发奖状、锦旗,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表扬,并视情况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优秀站点,中心予以减免部分信息费。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远程站点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下列传播活动。
1.  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
2.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
3.  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违反社会公德;
4.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5.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6.  计算机病毒;
7.  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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