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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讯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昨天下午获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民办高校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招生简章必须客观真实准确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开设相应课程,履行招生简章的承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生要退学应按规定退学费
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向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