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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招生可暂不分专业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黑龙江省出台系列政策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本报讯(廉世民记者初霞)民办高校可自行设置专业,录取学生可暂不分专业;今年起,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助学全部由民办助学高校承担,普通高校将不再举办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培训。
 
      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据了解,《意见》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可在专业目录外(师范和医药类专业除外)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鼓励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所需要的专业。

  民办高等学校录取学生可暂不分专业,本科阶段在两年学业完成、专科阶段在一年半学业完成后,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相关专业;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转专业,并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从2005年起,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助学(指为社会人员参加自考所举办的收费培训班或辅导班)全部由民办助学高校承担,主考院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相应的本科层次专业的助学机构或活动。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参与相关的助学活动。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应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国家年度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录取分数线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时录取。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省内招生,当地任何部门不得滥收费用并不得附加任何招生条件。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可以在其所在学校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

  ———民办高等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救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收学费。学校可在收取的学费中提取适当经费,用于组织开展学生勤工俭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

  ———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统筹、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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