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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未知 来源:浙江招生考试网 2006-4-3 9:55:00


 
  七、录取

  3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原则。

  34、录取新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5、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6、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进行。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各县招办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8、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我省高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9、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共分六批进行。提前批为军事(国防生)、公安、航海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在该批同时进行。第一批为全国重点大学、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和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院校的本科专业。第二批为一般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第三批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第四批为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专业和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第五批为高职、民办专科专业。

  40、录取投档办法:第一、二志愿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依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二志愿按缺额计划数)的120%以内提供电子档案,其中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可由高等学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00%至120%之间自行确定;第一、二志愿生源不足时,参考志愿或补报志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缺额计划数的100%提供电子档案。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录取。

  42、高等学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部分省属高等学校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用少量计划录取二志愿高分考生,分数级差标准由高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4、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5、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关于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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