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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法理学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2006-8-21 15:10:14


 
注:蓝色为06年内容,07年删除的部分红色为07年新增内容

  注:蓝色为06年内容,07年删除的部分;红色为07年新增内容。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含义

  法学的定义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概念含义

  法理学的定义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社会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起源的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的演进

  一、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第四章 法作用

  第一节 法律的作用的概念含义

  一、法作用的概念含义

  法作用的定义概念;法作用的实质。

  二、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具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法律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法律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节 法律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着矛盾

  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定义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案的提出

  三、法律案的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五、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法律的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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