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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有哪些特点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2006-8-21 15:34:04


 

  刑法的题型和分值的分布我给大家说一下。题型从2000-2006 并不完全一致,一直在改变。00年01年题型有填空、判断对错,这些最简单、最基础的题型,只要背住基本法条就都能答对的。这种题型在本科中的考试不见了,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也不见了。法律硕士刑法题型从2004年来就比较规范,04、05、06题型就比较固定,一个是单项选择题 ,20小题,一题1分,共20分。多项选择题,以前多选题比较多,有的10个甚至是15个,04年以后一般就出5个小题,因为多选比单选的难度要高,分值也高,一个题2分,5个小题一共是10分。再有就是简答题,简答题一般就是死知识了,熟悉理论或者法条的内容就能答对了。简答题一共有两个,一个是6分,两个共12分。再一个就是辨析题,给你一个基本的命题,然后根据刑法原理判断是对是错,对的理由在哪,错的理由在哪,比如说教唆犯只存在共同犯罪中,要你判断是对还是错,分析它的理由。这个你就要对教唆犯了解的比较深入了,如果你要是只知道教唆犯是在共同犯罪理论体系中讲就认为是必然存在共同犯罪中,这恐怕就要错了,这就要求对教唆犯的理论知识很深入才能答对。这就是辨析题,你要抓住考哪个知识点,深入到哪一个层次,哪一个步骤上,这样你才能答对,一般来说它是8分的小题。再有就是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不用背和记忆,就是给你一个法条,比如给你交通肇事罪、绑架罪的法条分析,然后分析。那么这个法条分析是分析什么呀?主要是分析这个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大家如果对刑法有简单的了解就知道犯罪构成是四个条件,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那么你要把这四各方面逐一给他分析出来,那么有的,象客观方面法条上都是有的,但是象客体,主体这个法条上并没有给出,你就要根据总则讲解的内容来补足法条的不足,来把四个构成要件都给它补足了,这样才能够比较完整。那么还有现在的出题趋势,对于法条分析,它会给你提几个小问题,比如说交通肇事罪,它就会提第一个小问题问你交通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第二个问题问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什么意思?那么你在学习的时候对这个法条的理解就应该深化,而不能仅停留在字面的理解上,否则象这个法条分析题你就答不对,所以法条分析题说是简单,就是四大构成要件,但是一旦深入到这个法条的各个概念的基本含义,那么就需要你这个知识层次要很深入,这个是要注意的。再有呢就是第六个题是案例分析题,一般是15分的题,案例分析题现在也不是很简单了,过去,象2000和2001年那个案例分析题往往是较小的一段,然后给你考两三个知识点,这个可能就算可以了,但是现在这个案例分析题,因为只有一个题,是15分的题,它的分点又特别多,那么呢,他的知识点可能就涉及到7个,8个,9个甚至10个,那么呢,这种情况下,你要知识面掌握不完全,漏一点就漏一分甚至两分,那么你漏几个点,这个分就漏的差不多了,所以这个案例分析,他一方面考你的知识面,再一个考你的法条和理论实际运用的能力,这个题是很难很难的,但是一旦你要能抓住这个答题的要点,一旦知道怎么来答题,答题的规律,那么恐怕这个题呢也不是很难。

  好,那么这个就是刑法题型和分值的分布问题,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刑法的命题规律和它的趋势预测。我想了解一下,大家对刑法有一定了解的人有多少?多少人听过刑法的课?有吗?……哦,那还是有的,可能是有的人还了解的不深,那么对刑法有一定了解的人呢听起来可能就比较好一些,那么其他人听起来,现在,可能信息量可能就多一些,但是你提前了解一下也有好处,那么这个刑法呀,它的命题规律呢,我们说一共是75分,那么命题规律,从2004年以后就有加难,综合性加强这样一个趋势,如果你现在如果学了这个刑法,看了一点刑法,那么你拿01,02年以前的这个考试题呢,你很容易能拿到五六十分,但是你要拿04年以后的题,你单学了一遍刑法,你答的话恐怕这75分,你能拿20分就不大容易了,所以说他这个难度呢一直是在加深,那么这个呢,也是跟法学各类考试整个的趋势是相似的,比如说司法考试,它原来叫律师考试,那么有法官考试,检察官考试,那么02年以前呢,也是很简单,02年以后呢,他因为全国统考了,所以呢难度逐年在加大,逐年在加深,那么象我们这个法律硕士的考试也是这样,所以大家就不能掉以轻心,那么他出现的一些命题的规律呢,对考生是越来越不利的,有下面几个规律:第一个就是直接考法条的题是越来越少了,那么你象02年以前,往往就考,比如说主犯应当如何处罚,教唆犯应该如何如何出罚,那么背住这个法条你就拿住这个分了,但是现在直接考法条的题几乎就没有了,尤其大家拿06年的题你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几乎每一个题就是一个小案例,他都是用案例的形式来反映这个基本知识点的,所以它就要对你进行一个思维的转换,不能单背法条,要把法条应用到这个案例中来,那么如果你对这个发条的理解、应用没有掌握的话,这类的题就不容易答对了,第二个就是,除了考法典之外呢,司法解释也纳入了考试的内容,那么以往法律硕士考试只是考法条上的内容,司法解释的内容很少考,但是从03年以后,它把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也纳入到考试的范围之内了,这样,你对司法解释如果没有一定的了解,恐怕答题就会出错,你象05年单项选择题的14题,它就考了一个什么呢,说交通肇事罪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具有那些情形下面列了一个:致三人死亡负次要责任,致两人死亡负同等责任,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那么大家看法条的时候,包括你从书上看这个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的时候,它主要就是说违反交通法规,然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就构成这个罪,那么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在法条上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的限制,那么如果你要单单拿这个法条,你考这个题能不能答对啊?就没有办法答对了,那么这些额度的限制是在哪啊,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里它就解释了,对于没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只是一般的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无法补偿的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那么你只重伤一人就不够成犯罪,轻伤就更不够成犯罪了,那么没有死人,只是重伤五六个人,那么也不构成犯罪,比如重伤3人以上,轻伤就 不构成犯罪了,再一个就是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你说我有钱,我们家家资百万、千万、亿万,多少钱我都给你补上,那么可以挽回,我也不构成犯罪,那么如果我穷,我一分钱都补不起,就恐怕就构成犯罪了,那这是司法解释所做的解释,你要不掌握司法解释你答这个问题就不行了,所以对一些主要罪的司法解释尤其是什么数额较大呀、情节严重等等这一类在法条上比较模糊的字眼,它都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的,那么这些司法解释大家就都要掌握,所以这个法律的面就要宽一些了,好,第三个就是将司法实践中的新型案例纳入出题范围,这个呢,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趋势了,那么我们知道,这个司法实践它是无限的,法律是有限的,有一些新型案例呢,可能依据传统的法律规定或法律思维就没法解决,那么你同过一般理论知识就不容易分析,可是这些新型的案例不单在司法考试中纳入,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有一定的体现,比如象2003年单项选择题第六题就靠了这样一个题:盗窃正在使用中公路井盖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那么这第一个选项呢就是构成盗窃罪,第二个呢,就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三个呢,破坏交通工具罪,第四个呢,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你要单从你自己掌握的基本知识来看的话,一看盗窃井盖当然是盗窃罪了,对不对啊?恐怕就错了,那么盗窃呢,它一般的掌握呢,这个数额较大,也就是数额必须达到500到2000以上,北京是掌握1000以上才构成盗窃罪,那么盗窃两个井盖可能就三四百块钱,可能就不够成犯罪,那么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呢,毕竟选项没有这个问题,那么再有一个我们就要考虑了,它强调的是在公路上正在使用的井盖,那么这个井盖盗窃以后,是不是公路就遭到破坏,而公路是公共设施,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呢?这个恐怕呢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最主要的是什么呢?就是说这个,公路上井盖被盗窃了以后过往的车辆很容易陷进去,那么一旦车陷进去以后呢可能就会发生人员伤亡,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这样的一些情形,那么这个呢,你如果了解一下司法实践发展的趋势,你就应该知道,2003年这类的案件刚出现,很多法院把这个叫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那么你一了解这个司法趋势,你就不用法理分析,你直接答就对了,所以大家对新型案例呢要及时的掌握,那么象还有一个比如入室盗窃的问题,入室盗窃但盗窃未遂按盗窃未遂定罪的案件就很少,是不是就不定罪呢,那么现在司法实践的趋势是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那你了解这个趋势你一答就对了,你就不用去分析,分析来分析去,可能还分析错了,所以这个呢,比较直观的,就是你关注一下时势,关注一下法律的发展,那么这个对你的答题是非常有利的。好,那么第四个特点呢,就是越来越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选择题和案例题在形式上和难度上在慢慢的向司法考试靠拢,那么象刚才我所说的选择题都是以案例的形式,然后那,选择题和案例题综合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个小选择题它不是考一个知识点,考四个知识点,甚至考更多的知识点,那么这个呢,实际是司法考试的一个趋势,那么现在法硕的考试呢也在向这个方向靠拢,难度在加大,这个呢是大家要了解的。好,第五个呢,就是考察的知识层面越来越深入,简单的思维模式已经不足以应付了,那么就是说考察的知识层面越来越深入,你简单光记法条去答题应付起来就捉襟见肘了,那么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2005年单选的13题,说甲于2003年6月合谋和乙共同诈骗了3万元钱,然后两人一人平分了一万五,这是一起,然后在发案以后,审查期间呢,甲又交代他在97年月,有一次诈骗了4000元。这是一个基本的案例,然后问的问题是:处罚甲的诈骗罪的时候应按多少进行处罚?下面的答案是:3.4万、3万、1.9万、1.5万。这里涉及到什么呀,

  一个是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虽然表面上是考你犯罪的数额,但是这个是不是就是简单的将数额相加就可以解决的呀,这个是不行的,一个考你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是属于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不管你分到多少钱,不管你参与了多少行为内容,最后你要对整体的数额负责,也就是说对这个3万元前负责,你分到一万五,但你定罪还是要按一起的3万来定的,这就是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对部分行为整体上要负责,这是一个考点,那么再有一个,他在审查期间交代了1997年3月的诈骗事实,这个4000元能不能加到这个3万元之中,这个考得是什么呀,考得是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呢,我们刑法的时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实施而没有被发现,经过一段时间,法律就不再追究你了,那么这个呢,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以设定不同的追溯实效期限,比如说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五年的,超过五年就不再追究了,那么这个是一个考点,再一个考点就是,这4000元是在旧刑法颁布之前发生的,是按旧刑法来处理,在按旧刑法来处理期间,那么这个4000元,它的法定刑幅度应该在哪,那如果你不掌握这道题就不能答对了,你要了解在旧刑法期间诈骗6000元以下的应该属于数额较大, 3000到6000元之间数额较大,那么它这个在三年以下判刑,那么它最高法定刑就不超过5年,超过5年就不追究了,这是一点,那么考一个诈骗罪数额的问题,考一个旧刑法的问题,在一个就是考经过五年不追究,他这次被抓获是03年6月,交代的上次是97年3月,过了六年了,那就不应该追究了,那么他的数额就是3万元,那么大家看一下,它考了几个知识点呀,一个就是时效的问题,再一个诈骗罪新旧刑法比较的问题,一个司法实践掌握的数额的问题,四个知识点。一个小题,就这么一分,就把你搞的晕头转向,那么你这些知识你要都不了解,你就一分一分的就全失去了,所以刑法的掌握呢,看似简单,看似平易,它实际上并不简单,综合性很强,所以,大家学习的时候不要浮在面上,要深入下去。那么第六个特点就是否定性的出题方式,在刑法中,包括在司法考试,在法硕,在法学考试,那么否定性的出题方式越来越常见了,它经常不考你下列行为构成什么,而是考你下列行为哪些不构成什么,不属于什么,你要看题的时候把这个不,或否定性的词给忽略了,你就全盘皆输了,所以这个否定性出题方式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么再有一个出题的趋势呢就是综合性越来越强,那么象2006年这个案例分析就充分的体现了这个特点,这个15分得题考了什么呢,就是说甲是个女孩子,她怀疑同居的男友又有一个新欢丙,她就特别生气,他就特别生气,然后他就找了一个男性丁说给你500块钱把丙给强奸了。你把丙给强奸了,他找了男青年丁就同意了。指认犯罪地点。有一天晚上,丁就拿着钥匙,到了另一个女孩子住的地方

  然后门开了,要实施强奸,遭到强烈反抗,然后就使用暴力,把女孩的头往墙上撞。这时候他开灯,想要实施强奸,发现这个女孩已经死了,这就是一个案例

  他回家之后,越想越害怕,事后审查呢第一个,甲已经怀孕三个月了,第二个,甲03年因为盗窃被罚款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块钱,第三个情节被坏的女孩不是丙而是戊,这个情节就越来越复杂了,是不是?然后它问他比较细致

  第一个问,甲和丁的行为构成法什么罪,构成一罪还是几罪,要说明理由。这个就涉及到他们共谋的是实施强奸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定强奸未遂还是杀人罪?这个涉及到罪数的问题,还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第二个问是什么呢?甲和丁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的是丙的另外一个女友戊。这个情况下对象认识错误,怎么样来认罪?那么这个涉及到总则方面的认识错误的问题。我的认识和实际行为发生误差,我是不是还是要按照想象的来定罪。这个就涉及到很多,包括同类认识对象错误,包括异类认识错误,那么一般来说呢,根据刑法的理论呢?同类认识错误的话,不管这个人是甲还是乙还是丙还是丁,都是不能强奸的,这就是罪过的认识错误的问题。第三个呢就是对甲是否判处死缓刑法的死刑的适用问题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或者犯罪时怀孕的人。一概是不能适用死刑,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它的前提条件也是执行死刑,不管是立即执行也好,还是缓刑也好,都是死刑的种类,都不能判处,这就是死刑的适用问题,再一个,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这就涉及到累犯的知识了。累犯的知识涉及到五年内又犯一个,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那么这样才构成法累犯,前面两个罪应该都要是故意犯罪。也是一个故意犯罪是不是说应该判成累犯呢?这里涉及到他前一个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缓刑就是放在社会上不执行。就不符合累犯的形成条件,所以,就不构成累犯。不构成累犯就是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只能执行后一个刑罚,这个涉及到一个累犯的知识,一个缓刑的知识。最后一个就是要指出丁

  丁有哪些量刑情节呢?他指出了丁的出生年月是犯罪的时候是04年6月,从86年到04年,就17岁多,不满18岁,在刑罚情节上就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就应当减刑或免于处罚。那么还有一个,虽然是父母强迫他去自首,但是他终究是自首去了。这就有一个自首情节,是可以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你看15分的题,考了刑法的点有九个知识点,你遗漏任何一点的话,这个分就会丢得很多像这种案例分析题,越来越考查知识的全面性、对知识的综合能力。以及你这个深入分析的能力这个就要求得很高。这就是我们介绍一下刑法命题的规律。

  下面讲一下命题的趋势。以后难度不会降低,而是保持06年的水平,甚至更难一点,但大家不要太害怕 ,象政法大学去年复试线是330,今年是354,虽然分数生高了,但它也反映出,虽然题越来越难,但大家的得分却越来越高了,因为大家都在随考试难度加深对知识的掌握,所以你越重视它你的分就越高,所以大家不要怕难,难更能促使你学习,从考分的逐年增长可以看出大家的水平是逐年在升高的,大家不要害怕。

  下面说一下刑法,如果给大家指定一定就考哪个重点,哪个难点,在大家基本知识不掌握的情况下,可能就给你挖了一个个陷阱,你就不会看老师没有划到的东西了,那么老师就是不负责任。现在由于你们还在起步阶段,我建议你们要把刑法及其相关的一些东西进行全面的通盘的掌握,在此基础上,在考前两三个越再按照重点进行一下整理和提高,所以开始的时候不要听老师的重点,对大家任何一个人都是不利的。其实,刑法看似平易,其实很难,一定要认真掌握,简单是因为它有一个统一的法典,掌握起来就比较容易,再一个呢,体系结构比较规范,容易系统掌握;复杂是知识面不仅涉及罪刑的问题,还涉及很多其他的东西,它是为其他法律保驾护航的,背景知识涉及经济、民事、行政等很多知识,涉及面很广,在一个就是刑法理论学说很多,众说纷纭,如果掌握的学说太多而不精,做题是可能思路就比较乱,这也是它复杂的地方。但是如果你把它的规律,知识结构,好好复习也是可以掌握的很好的。刑法有两大主题:罪与刑。刑法就是研究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这就涉及到刑罚的种类,以及量刑上的一些问题。这两大块包括总则和分则,总则是犯罪的一般理论,分则就是具体的一个罪及其法定刑的问题。三个层次就是第一个是法条,刑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于刑法之中,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第二就是,刑法理论,掌握法条的同时要理解为什么这么规定,即用理论来理解法条,这样法条才会理解的更深入。尤其在中国,有些如犯罪构成等法条都没有规定,是由刑法理论来探讨。第三就是司法实践问题,这是法条和理论的落脚点,这也是各个考试的趋势。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主要是规定一些行为规范,总则规定一般规范,分则规定具体规范,刑法总则也包括两大块,一块就是行为规范和刑法的问题,另一块就是站再刑法规范以外来看待运作刑法的问题,也就是一般的序论,主要讲什么是刑法,什么是刑法体系,它包括刑法典,五个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对于附属刑法大家只要了解一下了,再有就是国际刑法的问题,对公约上的罪刑也是刑法的范畴,大家在学刑法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司法解释,它不是法律,但现在实践中很多是用解释来处理的,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还有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的问题,主要是规制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包括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时会出一个案例,比如疟猫事件构不构成犯罪,在国外有相关规定认为是犯罪,但在我国没有相关规定,只能按照无罪处理,这就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处理的,这就是通过一个案例来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再比如于正东案件就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理的。序论再一个就是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比如空间效力有四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还有时间效力的问题,主要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等。我们的刑法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呢,下边进入到刑法的总则,就涉及到罪和刑的问题了。那么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大块。那么犯罪论解决什么问题,一个就是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犯罪构成的问题。那么犯罪的概念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呢,就是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怎么样才能作为犯罪来规制,他就强调一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样呢就从一般的概念上来界定罪和非罪的界限了。首先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你说我违反交通规则,它也是违反有危害的,那你可能违反交通规则,其他人撞着你了或者是其他人互相撞就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这种行为能不能受到刑法的规制,一般的情况就不能了,因为我们强调刑法规制的行为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用交通法规,婚姻法或其他的什么继承法呀来规制,就不用刑法来规制。那么第二个呢,是要有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实际上是强调罪行法定原则的,你这个行为必须是刑法上明确规定你必须为或必须不能为,那么才能要求你为或不为这样一个行为,他就在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个呢,就是应受惩罚性。你虽然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但是刑法上规定呢你这种行为比较轻,不用惩罚,那也不构成犯罪。比如说财产类犯罪,它都要求数额较大,那你说较小,那刑法上就不惩罚了。那就不构成应受惩罚性,也就不构成犯罪了。这就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的问题。

  那么另一块呢,关于犯罪构成呢,是刑法中的核心,那么一般的来强调呢,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贵冠上最瑰丽的一颗宝石,所谓犯罪构成呢,理论上我也不给大家讲,它主要是讲犯罪成立的条件的问题,那比如说一个男青年夜深人静的时候带个面罩,持着一把刀,然后上街上去寻找作案目标,结果碰见一个女同志,背着一个很精制的包,上去一把要抢夺,然后这个女同志使劲护着包,然后这个男青年拿着刀一刀给捅上去,女同志倒了,他把包拿走了,那么这样一系列的情节哪些情节构成犯罪是必要的,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构成这个犯罪的条件。犯罪构成主要是解决构成条件的问题,那么黑天白天对他的这个作案、构成犯罪有没有什么影响啊,在这个作案中没有影响。犯罪对象是男人女人有没有影响啊,拿刀子拿棍子有没有影响啊,这个都没有什么影响,那么有影响的是什么啊,首先他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那么这个有影响,他是男人女人无所谓,在这个案件中。那么第二个呢,他是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捅了一刀,然后抢了包,包里有钱,对吧?然后呢,在一个,他的行为,杀人了或者是伤人了,还有一个劫财了,这样是两种行为,对吧?那么再一个考虑他主观上这两个行为都是故意而为的,对不对呀?那么,所以呢,象这一个是侵害了权益,那么再一个呢行为人本身的条件,再一个呢就是他主观的条件和客观的条件,这四个条件对成立犯罪是比较有用的,那么我们讲犯罪构成呢,实际上就是从这四个方面来强调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它所具备的条件。

  那么最主要的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呢各个学校观点也不同,我们一般强调主要强调这个犯罪客体它或者是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所侵害的法律,那么不管怎么说,它是侵犯到合法保护者的利益,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么犯罪客体,它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个是一般客体,一个是同类客体,第三个是直接客体。所谓一般的客体呢,就是从一般的角度上所有的犯罪都侵犯到这个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合法权益就是一个一般客体。所谓同类客体呢就是某一行为所侵犯到的一般客体中的一类,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一类的权益呢就成为同类客体,比如说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犯罪呢它侵犯到大体是财产权益,那么这个财产权益它就是不同于人身权益呀,不同于整个什么经济权益呀等等这一类权益呢就属于同类客体,那么再一个就是同类客体分成无数个层次,某一个具体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具体权益,我捅你一刀,直接剥夺了你的生命,那么你的这个生命的权益就是我这个行为的直接客体,客体分为三个层次。那么我们刑法分则分类的基础,就是以同类客体为分类基础,按照这个权益的不同类别来分成不同种类的罪来分成不同的章节,这是关于客体的问题,当然还有很多关于具体的问题,如客体和对象的关系等等,这个由以后大家涉及的时候详细的来理解,这是客体要件。

  那么第二个方面就是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最主要的必备的条件呢就是行为,无行为无犯罪,那么行为大家要作宽泛的理解,它既包括作为,我拿刀子捅你,我拿绳子勒你,或者我给你下毒药等等积极的作为,那么这个呢,可能一般的人都能够理解。那么另一种行为就是不作为,你说我躺在家里睡大觉,我谁也犯不着,我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呀,这个可不一定,如果你是一个母亲正在哺乳你自己的婴儿,你一连睡三天,那孩子嗷嗷待哺,最后饿死了,你虽然没有任何行为,但你这个不作为构不构成犯罪呀,也构成犯罪,所以这个就是不作为了,不作为呢是法律上一种一致的行为,它根本没有任何动作,它没有作法律上要求的动作,那么这个是不作为的问题。在行为的问题上,重点的考点在于不作为,那么不作为呢,它不是传统应该理解的行为,所以它构成犯罪就有很多构成规制,包括你必须有法律的义务或者是先前行为的义务或者是职务或者是业务所带来的义务等等,那么就是说义务的来源问题了,然后呢,你有义务,你还必须得有能力做到的行为,你说我不喂这孩子,是因为我重病,我无法起床,我动不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不会强你所难,非得让你起来去喂那孩子,你自己都动不了怎么去喂孩子,所以有义务还要有能力。然后不作为所达到的危害结果和作为所达到的危害结果是相似的。所以这个不作为是个很重要的考试内容,例届考试都涉及到,那么再有呢就是刑法的客观方面呢包括行为的结果,一个行为呢它可能有结果,也可能呢没有结果,所以这个结果问题呢就是一个选择性要件,它不像行为是一个必备的要件,那么法律呢,它只把某一些犯罪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有结果,这个是要注意的。那么再有一个客观方面的比较重要的内容呢就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往往也是考试的要点,那么呀因果关系它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既便你没有学过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那么你通过一些客观生活的经验,对一些简单的因果关系也是能判断出来的,比如说我一刀捅它心脏死了,那你说我这个捅的行为和死有没有因果关系,你没学过刑法你肯定也知道,它肯定有因果关系,但是一些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比较难了,比如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想让我丈夫死,我不想和他过了,我知道可能是攀岩这种运动比较危险,我就出钱给他买行头,然后鼓励他去攀岩,结果有一天攀岩掉下来摔死了。那我这个鼓励行为和他这个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呀,这个就是比较特定的因果关系了,所以呢,在各类考试中,对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你要掌握基本的一般的因果关系它的发展过程,还要掌握特定的情况下有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个呢就是靠一种风险导致这种结果,那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虽然有的有拐弯抹角的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不认可这种因果关系。这个呢一定要注意一下。那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你说我想毒死他,给他水里投上毒药了,然后他自己端起来喝了,你说他是服毒自尽,你说是吗?那好像是他自己端起来喝了,好像是他自己端起来这种行为和他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我的行为只是放了,我并没有往他嘴里灌,我的行为好像和他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是认可这种因果关系的,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对接导致这种危害结果,你预定的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它也是一个特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但是以后在我们学的过程中呢,如果我们有机会近一步讨论那我们会对特定的因果关系给大家更详尽的诠释。那么这个呢是因果关系问题,在客观方面呢我们还涉及到手段哪时间哪地点哪方法呀,是一些选择性的要点。象刚才我们这个行为,讲这个半夜去抢劫、杀人或者是在白天去做,这个对定罪是没有影响的,但是比如说象是这个侮辱国旗国徽罪它就强调必须是在公共场合,你焚毁呀玷污什么国旗国徽才能构成犯罪,那你说我在家,我在我的密室里头我把我这国旗涂上墨水,撕了剪了等等,没有什么影响,法律不规制你这个私下的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它就不构成犯罪,那么这个公共场合这样一个地点就是很要的。那么在像刚才这个方法手段的问题,像这个抢劫罪和强奸罪,它就强调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那么不是这些手段就不构成这些罪,那比如说抢劫呀,我使用暴力,打呀,杀呀,你要不给我,我这刀就捅下去了,那么这是胁迫的手段,那么还有一个呢就是使用其他手段,比如说给你灌醉了或给你麻醉了等等其他的手段,那么这里法律就明确规定了,只有这些手段才能构成这些罪,那你说我不用这些手段,我把骗,我把钱骗来,那就不构成抢劫罪了,就构成诈骗罪了,那么这里有些手段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手段,那杀人罪就没有明确规定的杀人手段问题,你是用刀枪棍棒等都行,它就规定你这个行为杀死是构成要件,所以其他犯罪都是选择性要件,这是应该掌握的问题。那么,这就是第二大客观要件,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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