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 - 依法治国
来源:中公网 2007-8-17 16:47:44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

  1.       什么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2.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

  3. 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已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中,并且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承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整体上的综合体现,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中,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而维护国内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运用法律武器。

  第二,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首先,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制度模式。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必然要突破我国人治模式下的诸多制度,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新制度。其次,依法治国创造的民主和秩序必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创造的民主和秩序不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而且能够达到市场主体平等和意志自由的要求,从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第三,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里程碑。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所达到的一种状态,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中与愚昧、野蛮状态相对而言的进步和开化状态,因此它一般表现为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种形态,法律属于制度文明。任何社会的文明状态都是这三种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相互作用、相辅相承、协调统一的综合体现。在现代法治中,我国的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它作为法治模式的一种新形态,不仅借鉴吸取了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有益经验,而且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有共同特点。但是,我国的依法治国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公平与正义,以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可以说,我国的依法治国不仅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现代法治发展的转折点和新的里程碑。

  第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规则,从而使市场行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法制建设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它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

  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1)依法治国须有法可依;(2)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1)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2)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3)社会主义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第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第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1)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2)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3)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和谐社会于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随后,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其作为主要议题,将使和谐社会从理论到实践得到全面丰富,并为明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凝聚共识。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着力点,中央在人大、政协、党内民主等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1.民主进程提速法制步伐加快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两种主要方式。近年来,我国人大立法工作的民主化步伐明显加快。在强化监督方面,各级人大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增强了监督力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途径。为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它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意义。作为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10多个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既是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体现。另外,从今年7月到明年底,全国县乡人大将首次进行同步换届选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政协民主监督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就重大立法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听取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进行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开展民主监督,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紧紧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切实搞好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渠道更加畅通、程序更加规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

  3.党内民主蓬勃发展党内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之一,民主法治首先体现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正成为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决策机制、监督制度,以及在市、县扩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点等方面积极推进。不仅乡村基层组织的竞争性选举已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趋势,而且有案例显示党内民主逐步从基层民主走向地方民主。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建立体现中共党员选举意志的竞争性选举制度。

  而当下正在开展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更是扩大党内民主的一次新的生动实践。根据中央的要求,在提名、考察、选举等各个环节都要扩大民主,要把扩大民主贯穿于此次换届的全过程。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条例。从党内民主到人民民主,从完善人大制度到加强政协工作,从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到强化各方面的民主监督,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正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按照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的要求全面推进,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胡锦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谈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体会。 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对我们党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

  胡锦涛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各项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发展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大力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信用法律制度,以及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立法工作中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把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胡锦涛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要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解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更好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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